城大学者新著作︰重组陷入困境的公司的亚洲法律框架需作本地调整

 

对金融市场来说,一套运作良好的企业破产法,容许经济尚可的公司进行重组,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新冠肺炎导致出现广泛的金融和经济压力的时期。一本由香港城市大学(城大)法律学者撰写的新书,深入分析了中国内地、香港、印度和新加坡四个具有经济影响力的亚洲司法管辖区,并就企业重组法例的设计提供适时的政策建议。

中国内地、香港、印度和新加坡最近均就企业重组法例进行改革或正考虑作出改革。他们继续借鉴美国及/或英国的相关法律框架,或以此为基础作出调整。然而,亚洲的制度和市场结构与英美大相径庭,特别是亚洲的控股股东高度集中,债权人的组成也不同。在企业重组的生态里,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政府、破产从业员和法院等角色的激励措施也不尽相同,他们都以多向和复杂的方式互动。

黄金标准的本地调整

Court-Supervised Restructuring of Large Distressed Companies in Asia
温慧仪教授的新书深入分析了中国内地、香港、印度和新加坡四个具经济影响力的亚洲司法管辖区,并就企业重组法例的设计提供适时的政策建议。(图片来源:Hart Publishing)

鉴于研究亚洲企业重组法例设计的文献存在空白,城大法律学院副院长温慧仪教授就四个亚洲的司法管辖区,在金融市场、市场上的主要企业违约和企业重组案例提出经验证据。她在最近由Hart Publishing出版的新书《Court-Supervised Restructuring of Large Distressed Companies in Asia》提出,把英美的法律框架放在亚洲时,必须考虑本地的环境作出调整,这样移植过来的法律才能在新的土壤里发挥。

温教授说:“正就企业破产法进行改革的司法管辖区,通常都参考美国破产法第11章,这被视为一个进步制度的黄金标准。可是,第11章亦导致了成本和一些弊处,这是提倡第11章的人通常未有察觉的。”

“例如,第11章在占有产业的债务人制度中,允许企业管理层推动重组,会鼓励管理层及早解决财务问题;但在股权集中的制度,这过程可能会加剧债权人与由控股股东任命的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她续解释说,“债权人当然希望在最大程度提高债务人剩余资产的回报,但股东则可能希望赌一赌,看看能否令公司复活,并可能作出浪费和投机的行为。”

温教授补充,美国破产法建基于如果一家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它的剩余资产属于债权人,而且股东在重组过程中应被排除在外。然而,这种做法会减低控股股东参与或支持营救企业的意欲,而这可能是重组成功的关键。

温教授分析的四个司法管辖区均有一个特点,就是公司以控股股东为主导。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里,即使债务人已没钱,以激励措施令这些控权人与债权人合作很重要。

配合不同政策目标的评估框架

她提出了一个框架来评估如何在不同的政策目标中,作出权衡取舍。该书还就理想的破产和重组法例的设计,向政府提供一系列建议,这些建议对参与制定企业重组法例的学者、法律和破产从业者、政策制定者和法官也很重要。

Professor Wan Wai-yee, Associate Dean of the School of Law at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城大法律学院副院长温慧仪教授(图片来源:香港城大)

温教授认为,当中国内地或印度等司法管辖区处理高水平的不良贷款时,使用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介去解决不良贷款,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而有关成本需要降至最低。无论这些中介机构属于国有还是私有的,都会影响成本,因此激励措施必须与真正解决不良贷款一致,而不是将之视为不良贷款的停泊地方。

与此同时,破产从业人员也担当着具声誉的重要中介角色,但他们的角色可能会因为缺乏问责、利益冲突,或因欠缺讯息而未能有效采取行动等原因而受到损害。此外,让法院成为重组结果最终守门人的制度,必须在确定性或可预测性,与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这平衡彰显于严格限制重组程序的时间长度,以防止缓慢但又不可避免的死亡,并允许市场参与者在欠缺重组框架时,采取适应性措施。

这本书的研究及编撰工作获香港研究资助局的合作研究基金和香港城大的资助。

本文于 “香港城大研创” 微信公众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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