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形象審批

《香港城市大學的大學名稱、形象標誌及商標使用政策和指引》 規定了審批使用大學名稱及形象標誌的權限。根據已公佈的政策及指引,校長已授予傳訊及數據研究處處長審批使用大學名稱、形象標誌和商標的權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1. 與校外機構及組織聯合使用;
  2. 與商業企業或代表商業企業的行業協會聯合使用;
  3. 使用可能為大學帶來潛在的財務、法律或聲譽風險。

傳訊及數據研究處負責整體協調已公佈政策及指引的實施。為方便審批流程,請參閱以下審批申請指引:

名片相關審批申請

審批準則基於:

  • 印刷的職銜是大學中央認可的職銜(但不限於職能職銜);
  • 已獲得直屬上司(院長或同等級別)的准許;
  • 解釋發放名片將如何協助申請者進行城大校外活動的解釋;及
  • 申請者的任命期限通常超過至少一年。

標誌使用申請

審批準則基於:

  • 用於城大認可的校外推廣活動
  • 活動/標誌的使用與城大的聲譽和價值觀相稱
  • 已獲得部門主管或直屬上司的准許
  • 使用符合傳訊及數據研究處出版的現行 大學形象手冊 中的城大標誌

檢視大學形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