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形象审批
《香港城市大学的大学名称、形象标志及商标使用政策和指引》 规定了审批使用大学名称及形象标志的权限。根据已公布的政策及指引,校长已授予传讯及数据研究处处长审批使用大学名称、形象标志和商标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与校外机构及组织联合使用;
- 与商业企业或代表商业企业的行业协会联合使用;
- 使用可能为大学带来潜在的财务、法律或声誉风险。
传讯及数据研究处负责整体协调已公布政策及指引的实施。为方便审批流程,请参阅以下审批申请指引:
名片相关审批申请
审批准则基于:
- 印刷的职衔是大学中央认可的职衔(但不限于职能职衔);
- 已获得直属上司(院长或同等级别)的准许;
- 解释发放名片将如何协助申请者进行城大校外活动的解释;及
- 申请者的任命期限通常超过至少一年。
标志使用申请
审批准则基于:
- 用于城大认可的校外推广活动
- 活动/标志的使用与城大的声誉和价值观相称
- 已获得部门主管或直属上司的准许
- 使用符合传讯及数据研究处出版的现行 大学形象手册 中的城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