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al Suffrage for the Hong Kong's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 A Critical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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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普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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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香港基本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可以由普選的方式產生。2007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允許香港先在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其後實現立法會全體議員的普選。然而社會對於「雙普選」的實行一直存在爭議,導致 2015 年 6 月行政長官普選方案被否決,立法會普選的時間表因此而遙遙無期。


本書主要圍繞香港立法會普選的議題展開討論,詳細闡述了回歸前立法局至如今立法會的選舉歷史,考察歷次立法機關選舉改革及香港政治運動對立法會普選的影響。此外,作者又從經濟和異質性兩個角度,比較了紐約、倫敦、新加坡、蘇格蘭、魁北克與加泰隆尼亞的普選制度,期望從這些地方議會的普選經驗借鏡,找到香港普選立法會的出路。然後再聚焦到香港立法會的現實情況,深入分析香港政黨政治、比例代表制和區議會選舉對普選立法會的影響。


香港回歸 20 年,行政—立法關係漸次惡化,立法會議事機制失效。本書冀能梳理香港立法會發展的脈絡,歸納立法會普選所面對的挑戰,讓關心香港民主進程的讀者在面對普選困局時,有更多思考空間。

ISBN
978-962-937-373-3
Pub. Date
Jul 1, 2018
Weight
0.54kg
Paperback
336 pages
Dimension
150 x 215 mm
代序
法治是香港社會穩定發展的保障
整個中國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奮鬥目標,而這一目標的實現,須以能夠有效解決現階段的社會主要矛盾、適應特定的社會特徵,因此,必須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提升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積極協調推進「五位一體」佈局。這一切均有賴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行法治、建設法治國家。香港社會需要穩定、繁榮、發展,使香港居民在一個更好的社會環境下生活、發展,追求更多的福祉,也需要保持一個法治的社會環境和背景。
我們知道,法治以民主為基礎,以自由為力量。法治因為是以民主為基礎,因此,它是社會各種不同利益的平衡器。法治以保障人權為目的。法治的核心價值是控制公共權力,並在此基礎上分配和保障公共權力的行使,達到保障人權的效果。法律是由民意代表機關在充分的民主基礎上通過的,具有正當性和崇高的權威性;法律是社會生活的基本行為規範,是形成基本社會秩序的基礎。
當然,法律不是萬能的,並不能解決社會生活中的所有問題。在形成和諧社會過程中,還需要其他的機制。
無庸置疑,香港已經是一個法治社會,具有良好的法治傳統和法治環境,香港居民具有很強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第一,香港有着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全國人大為香港制定了在香港具有最高地位的《基本法》,這部《基本法》為香港社會確立了政治體制、經濟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宗教制度,以及香港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這部《基本法》根據「一國兩制」的指導思想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基本保留了原有的法律,並根據香港社會的需要,立法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等等,形成了適合香港社會需要、具有特色的法律體系。同時,香港還具有普通法的傳統。
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司法機關具有崇高的權威和尊嚴。香港各級法院依據《基本法》及其他法律,獨立地裁判案件,並可行使終審權。《基本法》設立了一系列原則和制度保障香港各級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樹立其在香港居民心目中的權威性和尊嚴,以保證其有效地裁判案件,解決糾紛,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第一章 導論:立法會普選的思考起點

第二章 立法會選舉發展及其爭議

第三章 立法會普選制度的經驗借鑒

第四章 影響立法會普選的制度因素

第五章 結語:通向立法會普選的道路

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講師、中國人民大學憲法學博士、紐約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14–2015年)。專注研究憲法與人權法學、港澳基本法學、中央與地方關係、憲法與外交事務。曾在《法學家》、《政治與法律》、《法制與社會發展》、《現代法學》、The Hague Journal of Diplomacy、《世界經濟與政治》、《中國法律評論》等法政期刊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三十餘篇,多篇論文被「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並曾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報刊發表評論多篇。 作者曾多次參與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國務院港澳辦的項目課題,研究成果曾獲蔡定劍憲法學優秀論文一等獎、中國法學青年論壇二等獎、許崇德憲法學發展基金二等獎、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第九屆中青年憲法學者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等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