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ie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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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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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D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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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中國證券市場逐漸發展,然而市場缺乏一套完整的制度及相關的管理經驗,阻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為中國的證券市場奠定了法律基礎,以確保中國的證券市場是朝着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發展。



本書整合了《證券法》中對於證券發行、交易、信息披露的條文,詳細闡述國際股票的發行和上市、收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和問題;又介紹了其他證券市場的法律制度,讓讀者可從比較中全面了解中國《證券法》的特別之處。作者深入淺出地講解繁複的法律條文,不論是準備發行證券的企業,還是協助證券發行的中介機構,抑或是證券投資者,都能夠通過此書透徹了解《證券法》。

ISBN
978-962-937-276-7
Pub. Date
Jul 1, 2018
Weight
0.7kg
Paperback
276 pages
Dimension
180 x 255 mm
證券法制度及其相關的理論涉及現實生活中經濟的發展與繁榮,涉及社會公眾的財富與福祉,也涉及法制社會的正義與公平。但是,在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中國的證券法律制度卻長期處於不完善的初期發展階段,中國的證券法理論也長期處於詮釋法律與闡述交易表象的初級水平。這顯然是與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不相適應的,推動中國的證券法制健康發展是每個證券法學者的基本責任。
證券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分為證券發行制度與證券交易制度兩部分,前者主要用於規範證券發行企業及相關的輔助當事人的發行行為,給投資者提供透明公平的投資環境;後者主要用於規範不同層次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給投資者提供便利快捷且信息披露真實的交易環境,以實現其意思表示一致的成交原則。而其他諸如證券監管體制、證券服務機構、證券經營機構、證券違法行為及其責任制度等,僅僅在證券法的基本制度中起到輔助作用,其行政立法與行政責任特徵是顯而易見的。在中國證券立法過程中,不自覺地忽視證券法的民商特別法本質,而過分強調其行政立法特徵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這只能起到削弱證券法的本質內容而強化證券法的行政管制作用的不良作用。
由於證券法在中國是一新法域,其內容廣泛涉及到原有企業的重組、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盈利預測、公司股份、交易變動、信用結算交割、上市監管等複雜的技術問題,因此中國證券法規的完善不能不受到法律規則系統性維持的制約,令中國證券的法規修改調整極度頻繁。這些實際上是證券法發展過程中必須經歷的基本階段。可以預見,在中國未來將進行的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過程中,中國原有的的證券法體系、制度與規則還會發生巨大的變化。不僅如此,隨着中國交易制度的發展及變革,中國相應的市場撮合制度、經紀人制度、結算交割制度、多重證券市場的交易格局也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理論上通常認為,證券法規則具有明顯的技術性和創新性,其法律規則的發展過程不能簡單地套用傳統民商法理論的原有制度模式,證券法學者應當在傳統民商法理論的基礎上,研究和推動證券法規則和理論的完善和發展。

第一章    證券法基本原理

第二章   證券發行制度

第三章    國際股票發行與上市

第四章    證券交易制度

第五章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章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第七章    證券違法行為

董安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人民大學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財政與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金融與證券研究所研究員;曾任中國證券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 1951年12月21日生於西安,1983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1987年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取得碩士學位,1992年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取得博士學位。曾在中國人民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台灣東華大學、芬蘭拉普蘭大學從事民法、商法、證券法、公司法的教學與研究。曾受聘擔任中國早期的A股上市公司、B股上市公司、H股上市公司、紅籌股上市公司的中國法律顧問。著有《民事法律行為》、《中國商法總論》、《票據法》、《證券發行與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上市與交易》、《國際貨幣金融法》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