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

学生签证/进入许可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规,凡没有香港居留权或入境权而欲来港求学的人士,都必须在抵港前取得由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
有关申请香港特区学生签证/进入许可的资料,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网页。
(持有《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下的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得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的人士,无需额外申请学生签证/进入许可。)
实习、校内兼职及暑期工作
在城大修读经香港本地评审本地全日制学士或以上程度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交换生及来港短期就读的学生不属此类),可从事:
- 校园兼职工作(雇主为城大);
- 暑期工作(限于每年六至八月期间);或
- 与专业/学科有关的实习工作。
校园兼职及暑期工作
香港入境事务处会发出一封“不反对通知书”,给具有资格参加校内兼职及暑期工作的学生。有关的通知书会跟随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一并发出,学生无须另行申请。允许从事校园兼职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之有效期与学生签证/进入许可逗留期限挂钩,在学生于城大就读指定课程期间有效。
如学生转读城大其它专业或转校,原有的“不反对通知书”将失效,学生必须重新申请 “不反对通知书”。
与学习/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
修读全日制学士或以上程度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及来港短期就读的学生),如果修业期不少于一学年,可按照课程规定,从事与学习/课程有关的专业实习。所有专业实习必须由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占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期者为准。学生必须在正式注册为城大学生后,方可从事实习工作;如已修满学分完成课程,则不得从事实习工作。
课程规定必须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会在获得学生签证/进入许可的同时,获发另一封“不反对通知书”。有别于校园兼职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允许专业实习的“不反对通知书”通常仅有效一年。学生可以视乎情况按年经城大向入境处再次申请新的“不反对通知书” 。
如学生转读城大其他专业或转校,原有的“不反对通知书”将失效,学生必须重新申请 “不反对通知书”。
延长逗留期限
非本地学生在本港求学期间,必须持有有效的旅游证件及学生签证/进入许可。如需延长逗留期限以完成学业,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个星期内,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会根据以下情况审批-
- 根据相关课程一般修业期的长短,决定延长在港逗留期限,并以六年为上限
- 申请人的旅游证件有效日期
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受养子女),一般会获准来港逗留12个月,其后逐年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申请人的旅游证件;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填妥之香港特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ID91;及
- 由学校发出的在校就读证明(本科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就读证明;研究生则请联络研究生院)。
学生可亲自递交或以书面授权他人代理提交申请,惟在递交申请及领取签证当天,学生本人必须身在香港。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详情,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网页。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为鼓励毕业生留港工作,香港特区政府推出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在香港修读经香港本地评审本地全日制课程,并且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可以根据此项安排申请留港或回港工作。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明函或毕业证书上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均属于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只要符合香港特区一般入境规定,便可留港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明公函或毕业证书上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则属于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类别。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由学位持有人担任而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的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毕业生便可留港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欲申请留港工作但尚未获颁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临时延长其学生身份的逗留期限,连同辅助文件(当中包括大学毕业证明信),呈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审批。应届毕业生可向教务处(本科生)及周亦卿研究生院(研究生)申请毕业证明信。
合资格的申请人可透过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s://www.gov.hk/iang)提交申请及证明文件。 有关申请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详情,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