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 節 將 闡 述 城 大 校 內 的 資 源 分 配 程 序 , 包 括 資 金 分 配 的 透 明 度 ,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機 制 對 於 提 高 經 費 效 益 的 作 用 。 有 關 討 論 可 分 為 以 下 幾 個 主 題 :
一 直 以 來 , 城 大 校 內 的 資 源 分 配 , 主 要 是 根 據 對 教 資 會 指 引 的 理 解 而 設 定 公 式 計 算 的 。 由 於 各 院 校 的 角 色 及 辦 學 宗 旨 不 同 , 教 資 會 並 沒 有 發 出 此 類 撥 款 公 式 的 指 引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擔 心 上 述 的 公 式 計 算 方 法 欠 缺 彈 性 以 適 應 城 大 的 特 殊 使 命 和 策 略 , 以 及 不 同 學 系 的 獨 特 需 要 。 若 干 教 學 人 員 對 這 個 憂 慮 亦 有 同 感 , 他 們 希 望 在 資 源 分 配 的 過 程 中 , 可 以 有 較 大 的 選 擇 性 和 酌 情 權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得 悉 城 大 每 年 均 有 舉 辦 「 財 政 聽 證 會 」 , 目 的 是 在 管 理 議 會 正 式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前 , 提 供 機 會 作 一 些 有 需 要 的 資 源 調 撥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對 城 大 的 「 財 政 聽 證 會 」 表 示 讚 許 , 並 促 請 管 理 高 層 確 保 能 真 正 提 供 機 會 , 使 資 源 流 向 策 略 目 標 ( 而 非 僅 為 應 付 某 些 一 次 過 的 項 目 ) , 並 照 顧 不 同 學 系 的 獨 特 需 要 。 為 此 , 小 組 建 議 在 原 有 的 資 源 分 配 公 式 中 , 撥 留 部 分 以 供 「 財 政 聽 證 會 」 時 作 出 分 配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並 且 建 議 城 大 考 慮 是 否 可 在 公 式 計 算 與 酌 情 決 定 之 間 作 出 協 調 , 使 策 略 規 劃 與 資 源 分 配 能 有 更 緊 密 的 關 聯 。 城 大 亦 宜 考 慮 是 否 可 修 訂 現 有 公 式 中 的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 以 便 資 源 分 配 能 更 貼 切 地 反 映 城 大 的 使 命 及 其 獨 特 性 。
如 上 所 述 , 城 大 對 各 學 系 的 資 源 分 配 , 基 本 上 是 依 公 式 計 算 , 而 該 公 式 是 城 大 根 據 其 對 教 資 會 就 教 學 承 擔 與 研 究 表 現 的 撥 款 指 引 的 理 解 而 作 出 的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高 興 見 到 城 大 的 公 式 計 算 機 制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透 明 度 , 而 且 普 遍 為 校 內 各 單 位 所 認 識 。 城 大 有 需 要 確 保 其 透 過 「 財 政 聽 證 會 」 而 調 整 資 源 分 配 的 程 序 , 同 樣 清 晰 易 明 。 為 此 , 城 大 宜 訂 定 有 關 的 標 準 及 指 引 , 協 助 各 院 長 在 申 請 額 外 經 費 時 有 所 依 據 。
除 上 述 的 公 式 計 算 方 式 外 , 城 大 會 先 在 整 體 補 助 金 總 額 中 預 留 一 部 分 ( 約 為 20 % 至 25 % , 不 包 括 大 學 的 項 目 開 支 ) , 作 為 非 教 學 部 門 的 經 費 , 同 時 亦 利 用 該 筆 預 留 資 金 作 以 下 全 校 性 的 用 途 :
特 殊 活 動 基 金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知 悉 由 下 一 個 三 年 期 起 , 每 位 副 校 長 均 會 有 一 筆 來 自 預 留 資 金 的 儲 備 金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明 白 上 述 預 留 資 金 , 可 以 讓 城 大 在 既 有 的 資 源 分 配 公 式 以 外 作 有 需 要 的 資 源 調 撥 , 所 以 此 舉 十 分 重 要 。 然 而 , 城 大 必 須 確 保 這 種 非 基 於 公 式 的 資 源 分 配 , 有 清 晰 闡 明 的 優 先 次 序 , 使 其 運 作 具 透 明 度 , 並 為 校 內 各 單 位 所 明 白 。
城 大 所 採 用 的 資 源 分 配 公 式 已 內 含 誘 因 , 鼓 勵 各 教 學 單 位 提 高 經 費 效 益 。 研 究 工 作 方 面 則 根 據 教 資 會 的 研 究 評 審 工 作 結 果 分 配 基 本 經 費 。 此 外 , 城 大 正 逐 步 推 行 三 級 制 研 究 中 心 制 度 , 即 大 學 級 、 學 院 級 及 學 系 級 的 研 究 中 心 , 按 不 同 級 別 分 配 經 費 。 城 大 期 望 此 制 度 會 推 動 績 效 改 進 , 因 為 它 鼓 勵 研 究 員 朝 較 高 層 級 的 研 究 努 力 , 以 期 爭 取 相 應 較 多 的 經 費 。 至 於 表 現 未 符 理 想 的 研 究 中 心 , 則 會 「 貶 降 」 至 較 低 的 層 級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認 為 上 述 措 施 應 是 行 之 有 效 的 機 制 , 足 以 鼓 勵 提 高 研 究 工 作 的 表 現 , 並 可 將 資 源 導 往 重 點 領 域 。 儘 管 如 是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促 請 城 大 確 保 此 制 度 乃 用 以 促 進 與 其 使 命 及 策 略 重 點 相 符 的 研 究 工 作 , 即 使 這 樣 做 可 能 與 教 資 會 的 研 究 評 審 工 作 結 果 不 盡 一 致 。 教 資 會 已 多 次 強 調 研 究 評 審 工 作 結 果 , 未 必 能 夠 全 面 反 映 角 色 職 能 與 使 命 不 同 的 院 校 的 重 點 領 域 , 所 以 不 應 以 之 替 代 院 校 自 身 的 策 略 性 決 策 。
就 教 學 而 言 , 據 稱 以 學 系 學 生 人 數 為 根 據 的 資 源 分 配 方 法 , 提 供 了 誘 因 改 進 教 學 的 成 本 效 益 。 然 而 , 若 干 教 學 人 員 關 注 到 這 制 度 未 能 適 當 地 確 認 傑 出 教 學 及 非 傳 統 的 學 術 活 動 ( 例 如 發 展 互 動 學 習 模 式 )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同 意 這 問 題 可 以 在 資 源 分 配 公 式 之 外 另 謀 解 決 方 法 , 小 組 亦 得 悉 城 大 經 已 設 立 了 傑 出 教 學 獎 和 考 慮 其 他 方 案 ( 例 如 給 予 表 現 突 出 者 較 佳 的 聘 任 條 件 和 利 用 中 央 浮 動 職 位 予 以 晉 升 )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促 請 城 大 繼 續 探 索 新 方 法 以 界 定 不 同 形 式 的 卓 越 學 術 表 現 及 給 予 獎 勉 , 藉 以 實 現 其 「 曙 光 」 發 展 策 略 , 特 別 是 其 中 有 關 「 學 術 氣 氛 」 和 「 獎 勉 制 度 」 兩 項 要 素 。
至 於 非 教 學 部 門 方 面 , 城 大 正 設 法 逐 步 縮 減 其 在 總 開 支 上 的 比 例 , 於 過 去 三 年 已 每 年 削 減 5 % , 而 下 一 個 三 年 期 則 計 劃 每 年 削 減 3 %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對 於 城 大 推 行 一 系 列 為 提 高 效 率 和 生 產 力 而 設 的 創 新 流 程 及 標 準 借 鑒 計 劃 甚 感 興 趣 , 並 嘉 許 其 成 功 地 在 若 干 部 門 注 入 了 濃 厚 的 經 費 效 益 意 識 。 城 大 最 近 聘 任 一 名 內 部 審 核 主 任 進 行 經 費 效 益 研 究 , 相 信 可 以 進 一 步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績 效 。 不 過 , 城 大 校 長 關 注 到 某 些 領 域 存 在 「 把 關 」 意 念 和 文 化 , 對 此 引 以 為 慮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亦 有 同 感 , 為 此 促 請 城 大 予 以 正 視 , 繼 續 致 力 在 各 行 政 部 門 間 推 動 一 個 比 較 「 成 效 」 導 向 的 模 式 提 供 服 務 。
城 大 在 財 政 預 算 方 面 採 行 了 相 當 高 程 度 的 權 責 下 放 。 在 資 源 分 配 到 各 學 院 後 , 院 長 有 權 依 據 本 身 所 設 訂 的 準 則 將 經 費 分 配 給 轄 下 各 學 系 。 據 知 有 些 院 長 自 行 編 訂 了 本 身 的 資 源 分 配 公 式 , 有 些 則 倣 照 大 學 的 公 式 進 行 資 源 分 配 。 此 外 , 院 長 也 可 以 先 行 抽 取 部 分 獲 發 的 經 費 去 設 立 儲 備 金 或 應 急 基 金 , 以 支 援 學 院 的 活 動 , 或 應 付 非 預 期 或 突 發 的 需 求 , 以 及 為 大 學 的 「 特 殊 」 基 金 提 供 等 額 經 費 。 各 財 政 主 管 可 以 靈 活 調 度 資 源 , 例 如 有 關 教 職 員 開 支 和 非 有 關 教 職 員 開 支 的 經 費 可 以 自 由 轉 撥 , 未 用 的 結 餘 在 某 限 額 內 可 以 結 轉 至 下 一 年 度 作 指 定 用 途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支 持 財 政 預 算 權 責 下 放 的 原 則 , 並 明 白 此 舉 對 城 大 的 運 作 有 所 裨 益 。 然 而 , 小 組 憂 慮 現 行 的 制 度 授 予 院 長 太 大 的 自 由 度 去 處 理 策 略 性 事 宜 , 他 們 或 會 因 此 而 訂 定 與 整 體 策 略 不 盡 一 致 的 舉 措 , 這 樣 有 可 能 出 現 妨 害 策 略 規 劃 實 施 的 障 礙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因 此 建 議 城 大 加 強 對 學 院 活 動 的 監 察 ( 或 可 透 過 規 劃 程 序 行 之 ) , 以 確 保 「 曙 光 」 發 展 策 略 得 到 貫 徹 遵 行 和 落 實 。 有 一 點 小 組 要 強 調 的 , 就 是 城 大 須 確 保 工 作 匯 報 的 制 度 以 成 效 為 重 點 , 避 免 對 學 院 的 管 理 施 加 繁 苛 及 過 度 形 式 化 的 約 束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認 為 城 大 的 資 源 分 配 制 度 大 致 運 作 良 好 , 並 為 校 內 各 單 位 所 熟 識 。 然 而 , 小 組 憂 慮 現 行 以 公 式 計 算 的 制 度 未 能 提 供 足 夠 空 間 讓 資 源 流 注 策 略 性 重 點 項 目 , 亦 未 必 能 顧 及 不 同 學 系 的 不 同 需 要 。 城 大 校 內 若 干 高 級 教 職 員 對 這 憂 慮 亦 有 同 感 , 他 們 期 望 能 進 一 步 改 進 及 完 善 現 有 的 資 源 分 配 機 制 。
面 對 這 個 憂 慮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建 議 城 大 研 究 如 何 在 依 照 公 式 和 酌 情 決 定 兩 種 分 配 資 源 的 方 法 中 求 取 平 衡 , 同 時 亦 要 檢 討 現 行 公 式 中 的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 以 期 提 供 較 大 空 間 作 選 擇 性 的 資 源 調 撥 。 小 組 明 白 新 推 行 的 「 財 政 聽 證 會 」 可 在 此 過 程 中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 並 促 請 城 大 善 用 此 等 措 施 去 督 導 資 源 分 配 , 使 符 合 策 略 目 標 的 需 要 。
在 經 費 效 益 的 誘 因 方 面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樂 於 見 到 城 大 推 行 了 若 干 新 舉 措 以 提 高 運 作 績 效 , 例 如 分 層 級 的 研 究 中 心 架 構 , 以 及 聘 任 一 名 內 部 審 核 主 任 進 行 經 費 效 益 研 究 。 然 而 , 小 組 認 為 城 大 在 推 動 卓 越 教 學 及 非 傳 統 學 術 領 域 方 面 , 有 關 的 機 制 尚 待 完 善 , 故 此 促 請 城 大 將 此 問 題 視 作 重 點 項 目 而 予 以 正 視 , 藉 以 實 現 「 曙 光 」 發 展 策 略 目 標 , 特 別 是 「 學 術 氣 氛 」 和 「 獎 勉 制 度 」 兩 個 要 素 。
最 後 , 檢 討 委 員 小 組 對 於 在 策 略 性 事 項 上 給 予 學 院 院 長 權 責 下 放 的 程 度 略 有 保 留 , 並 建 議 城 大 檢 討 對 各 學 院 的 活 動 是 否 有 足 夠 監 察 , 確 保 與 整 體 策 略 相 符 。